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我院教风、学风、考风建设,加强对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天津师范大学考试质量管理工作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选修课)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专业必修课要进行期中考核。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学院要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为组长,以教学办主任、教学秘书、团总支书记为主要成员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院的考试管理工作;以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为考试考场巡视小组,负责考试期间的巡查工作。
第四条 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全体任课教师和学生的考前教育和宣传工作。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任课教师会议,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阅卷等)。要召开学生动员会,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五条 各门课程都要建立和完善试题库。建有试题库的课程和其它有条件的基础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统一考试。
第六条 试卷要涵盖教学大纲中80%的基本内容,并体现出本课程的重点内容;命题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的各知识点的分数权重,通过多种题型,适当题量来组成试卷。
第七条 客观性试题答案应准确无误。主观性试题参考答案要给出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要合理,便于掌握;解题步骤、要点的给分不应出现小数;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加以说明。
第八条 试卷编制要综合考虑试卷的总体难度、题量大小,做到难易适度、题量恰当,有较全面的知识覆盖面。同时要兼顾对学生能力的培养,试题中应具有一些反映综合性、灵活性和实用性的内容。试卷编制的总体难度可按7:2:1的原则,即基本理论知识要求的题目应占70%左右,中等难度的题目应占20%左右,难度较大的题目应占10%左右。
第九条 同一课程考试试题与前两次相同的题目应控制在30%以内。
第十条 每门课程应出两套试卷(即A卷和B卷),并附上相应的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由教学院长选择其中一套作为试题,另一套作补考或缓考试题备用。A、B两套试卷中相同的题目应控制在30%以内。
第十一条 试卷的每道题后面都应标有相应的分数。答题纸上必须有密封装订线。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命题工作应在结课前十天内完成。命题过程中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试卷制作与考务管理
第十三条 命题教师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试卷格式制作样卷,并用计算机录入。试卷纸的大小为390mm×270mm。试卷印制完成后,由学院教学秘书装袋封存,妥善保管。考前由监考教师领取试卷。
第十四条 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进行。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备案。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教务处规定的考试日程,在期末停课前十天将本学院所开课程期末考试的时间、地点、场次、主、监考人员安排等造表交教务处并及时向本学院学生公布,考试日程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改动。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应经教学副院长同意,并及时报教务处批准后备案。
第十六条 各个考场都要实行隔列排座。为营造一个严肃、清静的考试环境,考试时考场门外应悬挂与“正在考试”有关的提示牌。
第十七条 每个标准考场(30人)应设两名监考教师,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30名考生,增加一名监考教师。监考任务必须落实到人。
第五章 主考、监考职责
第十八条 主考人员职责:考试期间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安排好每天的主考。主考人应由学院党政领导担任,全权负责本单位考试工作,及时处理当天考试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如学生作弊或教师监考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场安排情况。
(二)监考人员应逐一检查学生的考试证并进行考场抽号,未携带考试证者,清出考场,不得参加考试。
(三)监考人员考前应宣讲考试纪律,并要求学生做到:
1、将书包、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及关闭后的手机等通讯工具集中放到指定的地方。
2、隔列对号入座,不得自行换号入座。
(四)监考人员分发试卷前应提醒学生:“请再自查一遍,座位周围有无违禁资料、用具,否则待试卷下发后一经查出,即以考试违纪论处。”
(五)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发放和收回试卷。
(六)考试中,监考人员须认真履行职责,集中精力监考,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七)监考人员发现有考场违纪和企图作弊的学生要当即制止和警告;发现有考场作弊行为的学生,应立即收回考卷、保留作弊证据,中止其考试并令其退出考场。监考教师应在作弊学生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将考试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班级及违纪情节认真填入《考场登记表》中,并当场与作弊学生核实,要求其签署本人姓名,然后报学院当日主考。
(八)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得向学生讲解试题或暗示答案是否正确,但可以对印刷不清或印错之处予以指明或更正。
(九)监考人员要求学生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内不得随意离开考场,考试时间到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扣在课桌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监考人员当场点清试卷份数后再让学生离开考场。要严格防止发生交换试卷、试卷遗失或被学生擅自带走的现象。一旦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上报当日主考并上报教务处,以便及时处理。
(十)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清点好的试卷及填写好的《考场登记表》送交学院教学秘书。
(十一)各学院对考试违纪事实无争议的学生,应于当日做出处理决定.。对考试违纪事实需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核查并在三天内做出处理决定,上报教务处。学院于学校做出处理决定的当日在本单位布告栏中张榜公布处理结果。
第六章 考试规则
第二十条 学生须做好考前准备工作,不得无故缺考。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请假,经学院领导同意后可以缓考,否则以旷考论处。凡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在学院布告栏内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持考试证准时入场,并按照抽取的号码对号入座。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可交卷出场,其余时间未经允许不得离开考场。
第二十二条 闭卷考试时,书包、书籍、笔记、纸张、手机、电子辞典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第二十三条 考生答卷应使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或红色笔(考试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考试所用草稿纸应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考生不得自带草稿纸。
第二十四条 考生须将本人姓名、学号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答卷。
第二十五条 考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符号等模糊不清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或要求监考人员做出与答题有关的判断。
第二十六条 考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交卷。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应向全体考生宣布:“时间已到,停止答卷”。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否则以考场违纪论处。考生应将试卷与草稿纸同时交还。开考30分钟以后,如有提前交卷者,应将试卷交给监考人员,经监考人员核实后方可离开考场,而后不得重返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
第二十七条 参加口试的考生,应按照规定的顺序于口试前十分钟到候考室等候,抽取考签,准备答题纲要。口试时,除应回答考签上的问题外,还应回答主考教师的补充提问。
第七章 考试违纪、作弊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者,按《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八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三十条 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载。学期总评分应以期末考试为主,占70%;平时成绩占30%(包含期中考试、平时作业、课堂表现等方面,按一定比例组合)。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及学习情况。阅卷时一律用红笔。必须用给正分方式评阅,禁止在试卷中用负分或正、负分均有的方式评阅。阅卷人不得随意更改评阅成绩,如确有误判需改动的,阅卷人签字。
第三十二条 评阅试卷完毕,按试卷格式要求,所有填项均要填写。总分要核查正确。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将成绩单签名后交学院教学办公室。同时任课教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考试成绩录入教务综合管理系统。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阅卷结束后,要认真填写《考试情况分析表》,自查考试成绩的分布情况是否合理,要对考试成绩的非正态分布情况做出具体说明。《考试情况分析表》要有任课教师和教研部主任签字。
第三十五条 已经阅好的试卷要按专业班级、学号顺序、课程装订成册后(成册试卷要有:试卷封皮、成绩表、试卷分析表、空白试卷、标准答案)按所在教研部相互检查、审核,填写检查、审核表,无误后,交学院教学办公室存档,以备需要时查阅。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