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赔偿制度是思想教育和维护规章制度的补充手段,其目的是教育师生员工爱护国家和学校的财产,加强责任心,避免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条 下列情况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应予赔偿。
⒈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仪器设备;
⒊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⒋粗心大意,操作不当;
⒌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易动用仪器设备;
⒍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或器材的丢失、损坏,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及赔偿费的审批权等详见《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四条 责任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紧急措施,以防事故扩大,并尽快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系(所、部)主任审查后报告实验设备处,损坏丢失了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要保护现场,由保卫处组织有关部门专案处理。
第五条 赔偿人接到赔偿通知后,应自觉按时到实验室管理科和财务处开票交款。赔偿费原则上一次付清,确有困难者,经审批单位同意可分期偿还。无故拖延不交者,每天按赔偿金额的0.5%增交滞纳金。各系(所、部)负有催交赔偿费的责任。所收取的赔偿费用应用于修理和补充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在工作中,非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经说明情况和当场核实(精密、贵重、稀缺设备由实验室设备处和保卫处核实,其他由实验设备处核实),可免于赔偿。
第七条 凡将仪器设备擅自挪作私用,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私自拆改者,除按第三条赔偿外,在行政上应从严处理。
化学学院实验中心
201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