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对新入职教师配备指导教师进行相应的教学培训,再经过试讲,经学院督导组审核合格,再经学院批准,方能独立承担本科课堂教学任务。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新入职教师包括:
(一)新毕业到教学岗位的;
(二)新调入学校,具有副高及以下职称从事教学工作的;
(三)转岗到教学岗位,具有副高及以下职称的。
第二章 教学培训
第三条 新入职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相应教学培训。培训项目包括岗前培训、教师教学基本技能培训、专题课程培训、高校网络课程进修等相关培训。
第四条 新入职教师需完成一定学时的教学培训、一门课程完整的助课、试讲及授课考察,合格后方能获得主讲教师资格证。
第三章 助课工作
第五条 新入职教师在开课前半年先行助课,由其所在教研室主任安排承担一门本科课程的助课任务,课程原则上应为新入职教师拟讲授的课程。
第六条 新入职教师的指导教师由各教研室安排一名师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具有奉献精神的教授、副教授担任,指导教师原则上应为所助课程的主讲教师。指导教师人选需经过学院教学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聘任。
第七条 助课工作主要包括:
(一)明确一门课程的辅导工作;
(二)熟悉教学大纲、教材及各个教学环节;
(三)全程随堂听课,并在《化学学院指导青年教师任务书中》填写至少五次听课体会;
(四)协助指导教师完成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等工作;
(五)协助组织课程考试,参与试卷评阅;
(六)完成指导教师安排的其他教学工作。
第八条 新入职教师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较熟练地把握本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学内容、重点难点处理,掌握基本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在申请开课前,完成拟开课程全部学时数的2/3及以上学时的教案。
第四章 试讲、准入与认证
第九条 新入职教师在开课前必须通过试讲,并提交所开课程的教案。试讲由所在学院督导组组织,试讲合格后,初步获得担任本科课程主讲教师授课资格,首轮授课为授课考察期。
第十条 新入职教师在完成拟开课程教学全过程助教任务考核合格,并试讲合格后,经学院批准方可安排首轮授课。
第十一条 新入职教师授课考察期,指导教师应随堂听课至少四次并给予指导,并在《化学学院指导青年教师任务书中》填写至少四次听课意见。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对青年教师课件进行审核把关(包括课件的系统性,综合性,信息量和深浅程度),对相应章节给出修改意见,并填写《化学学院指导青年教师任务书》中相应内容。
第十三条 承担学院安排指导青年教师的指导老师,其工作量按标准学时计算,每学年30学时。
第五章 预警与退出
第十六条 学生对任课教师教学效果不满意、反映问题较多,学院将组织督导组专家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指导帮助以及向该授课教师传达。如问题确属严重,且改进措施不力,应暂停该教师的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教师。对于暂停授课资格的教师,在停课期间应重新参加培训以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七条 对于暂停一次授课资格的教师,经培训后学院确认无明显改进的,应转入其它工作岗位,不能再从事本科教学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后入职的教师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化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化学学院
201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