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津财教[2007]4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07]41号)文件有关精神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统计上报2011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情况。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2011届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已签订就业协议5年以上;
二、 各学院统计上报2011届毕业生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情况。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已签订就业协议5年以上;
各相关学院在学生本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在2011届毕业生中统计上报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学生材料:
(1)《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条件的2011届毕业生需填写并上交《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表中“毕业院系审查意见”一栏由所在学院填写意见并盖学院公章;“毕业学校审核意见”一栏需加盖我校就业指导中心公章)(见附件)。
注:协议书应复印清晰,并且其中需包含正式“服务期或录用期不少于五年< 含五年>”等相关字样及注明就业单位名称、地址,如没有则另需提交包含该内容的补充协议。
(1)《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资助的需填写并上交《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申请表》(表中“毕业院系审查意见”一栏由所在学院填写意见并盖学院公章;“毕业学校审核意见”一栏需加盖我校就业指导中心公章)(见附件)。
注:协议书应复印清晰,并且其中需包含正式“服务期或录用期不少于五年< 含五年>”等相关字样及注明就业单位名称、地址,如没有则另需提交包含该内容的补充协议。
2011年5月31日之前,学院分别汇总以上材料后,将纸质
(1)《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报名册》(见附件)一份
(2)《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1)《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申报名册》(见附件)一份
(2)《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名册及申请表的电子版通过办公网发送到张毅老师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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